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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柏誠律師-【律師實務專欄】網路投保車險很便宜,但出車禍時自己有能力處理嗎?
★一分鐘保險時間210 【律師實務專欄】網路投保車險很便宜,但出車禍時自己有能力處理嗎? 開偵查庭時,被告跟我說,周律師不好意思,不是我不想處理,是我真的找不到保險公司理賠。 我說,那你的保險業務員呢? 我沒有業務員,因為我的車險是網路投保的,我找不到可以幫我的人,也連絡不到產險公司的理賠。真的很抱歉。 我說,但問題還是要解決啊。你想怎麼解決? 我也不知道 【為什麼會網路投保車險?】 1、佣金直接折扣 其實最重要的原因是,透過網路上投保,產險公司對於任意險會有13%~18%的折扣,意思就是說,原本產險公司給業務員的佣金,產險公司直接折扣給客戶。 #保費折扣 #划算嗎 2、不用被業務員推銷 再來很多人,因為害怕被推銷,所以,干脆就不要透過業務員,而直接在網路上投保。但很可能買到不正確的保險。 3、只想買強制險就好 很多人會說,我的車不常用,所以買強制險就好,我的技術很好,都是別人來撞我的,要賠也是別人來賠我,再加上網路上有佣金折扣。 #強制險就好 【發生車禍怎麼辦?有想過嗎?】 1、找業務員協助處理? 常聽到發生車禍的客戶跟業務員說:「這次幫我處理
昶志 賴
10月27日讀畢需時 3 分鐘


胡陞豪律師:土地、建物遺產分隔,談不成。訴請法院判決
裁判字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繼訴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: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:分割遺產 當事人: 原告: 江O淨 被告: 江O修、江O儒、江O蓮 訴訟代理人/特別代理人: 胡陞豪律師(原告) 、江O瑋(被告江O修) 被繼承人及死亡時間: 江O田: 民國 110 年 4 月 11 日死亡。 江O紡: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死亡。 繼承人: 原告與三位被告(江O淨、江O修、江O儒、江O蓮)為江O田及江O紡的法定繼承人。 應繼分: 兩造(四人)就兩位被繼承人(江O田、江O紡)所遺留的遺產,應繼分各為 1/4 。 請求事項與分割方法(主文): 原告依《民法》第 1164 條請求分割遺產,兩造對分割方案已達成協議(被告均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案)。 主文裁定: 被繼承人江宮田、江陳紡所遺留如 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,應依附表一**「分割方法欄」所示方法分割**。 分割方案內容(根據原告主張,並獲被告同意): 土地部分 :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 維持分別共有 。 建物部分: 依目前使用現況單
昶志 賴
10月27日讀畢需時 3 分鐘


賴昶志保險經紀人-肇事責任比例-車禍
在一個晴朗的冬日早晨,2021年2月15日,曹松旺先生如常地騎著他的機車,行駛在彰化縣福興鄉的鄉間小路上 。當他從麥崳厝橋向東行,準備穿越沿海路一段的十字路口時,一輛員林客運的大客車正沿著沿海路由南向北駛來 。陽光正好,路面乾燥,視線良好,本應是個平安無事的時刻 。然而,在那個閃著黃燈的路口,客運司機梁志隆一時疏忽,未依規定減速慢行 。瞬間的碰撞,將曹先生連人帶車撞飛,他的人生也在此刻急轉直下 。 漫長的康復之路 撞擊力道之大,讓曹先生身受重傷。診斷書上怵目驚心的文字,記錄著他所承受的痛苦:胸壁與肺部挫傷、右側第一到第九根肋骨全數骨折、創傷性氣血胸、右側鎖骨、肱骨、肩胛骨骨折,甚至雙側骨盆也閉鎖性骨折,並伴隨腦震盪 。醫院一度發出病危通知,在加護病房住了3天,普通病房住了24天後,他才終於出院 。 出院不代表苦難的結束,而是另一段漫長復健的開始 。醫師囑咐,他出院後需有專人照護至少三個月 。他住進了護理之家,每天面對的是更換紗布、藥膏的日常,以及骨科、復健科、胸腔外科之間無盡的往返 。這場意外,不僅在他的身體上留下難以抹滅的創傷,更經鑑定,導致他
昶志 賴
8月21日讀畢需時 4 分鐘


賴昶志保險經紀人-車禍糾紛處理
第一階段:事故發生當下 1. 事故發生 首要步驟: 保持現場、放置警告標誌、報警 (110)、叫救護車 (119)。 處理方式: 選項 A:報警處理 (建議選項) 由警方到場測繪、蒐證、製作筆錄。這是後續申請鑑定、調解或訴訟的依據。 [前往 ➡️ 第二階段] 選項 B:現場自行和解 適用情況: 無人傷亡、車損輕微、雙方皆同意和解金額且無爭議。 注意事項: 務必簽訂書面「和解書」,載明雙方身分資料、事發經過、賠償金額、拋棄其餘民刑事請求權等條款。 結果: 糾紛解決 。 第二階段:事故後處理與協商 2. 警方初步處理完畢後 7日後 :可向處理的警察機關申請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」、「現場照片」。 30日後 :可申請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」(簡稱初判表)。此表會初步判斷雙方的肇事原因。 3. 進入協商/調解程序 方式一:雙方自行協商 雙方可依據初判表及實際損失,自行約定時間地點進行協商。 結果: 協商成立 ➡️ 簽訂和解書 ➡️ 糾紛解決 。 協商破裂 ➡️ [前往 ➡️ 方式二 或 第三階段] 方式二:聲請調解 向誰聲請:...
昶志 賴
8月21日讀畢需時 3 分鐘


賴昶志保險經紀人-國稅局補稅 實支實付醫療險
受有保險理賠的醫藥及生育費,不得再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,列報本人、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,只要是 已受保險公司理賠的醫藥費用, 不論是 需要提供醫療單據的實支實付醫療險 ,或是 不用提供醫療單據的住院日額型醫療險,都不能再列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。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,所得稅法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,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,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,所以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,就不可以再列報為扣除額。因此,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,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,及符合 所得稅法第17條 規定之醫療院所外,應將醫藥費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,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。 該局舉例說明, 甲君於113年期間因病住院接受治療,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一筆「住院醫療」費用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及一筆「門診」醫藥費用10萬元,但經查得甲君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,受有實支實付型、日額型及團體保險理賠,理賠甲君「住院醫療」75萬元及「門診」醫療5萬元,所以甲
昶志 賴
8月11日讀畢需時 2 分鐘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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昶志 賴
8月11日讀畢需時 1 分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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