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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靜脈化療、癌症切片算「手術」嗎?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湖保險簡字第 5 號民事判決

  • 作家相片: 昶志 賴
    昶志 賴
  • 6月23日
  • 讀畢需時 2 分鐘

醫療科技一直在進步,但你二、三十年前買的早期防癌險,真的能與時俱進嗎?

最近台南地方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(114年度南保險簡字第4號),正巧點出了「老保單條款不普及」與「現代醫療行為」之間的激烈衝突。身為保經人,我用最白話的3大重點,幫大家拆解這個關乎權益的法庭攻防戰!


🔍 案情背景:


保戶在民國 78 年投保了防癌終身險。不幸罹癌後,進行了「2次超音波導引切片檢查6次靜脈抗癌化療注射」,並向保險公司申請共 48 萬的「癌症手術醫療金」。但保險公司認為這兩者都不算手術,拒絕理賠,雙方一狀告上法院。

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,可以說是「各打五十板」,但背後的邏輯非常值得我們警惕:


💡 判決核心三大重點:


1️⃣ ❌ 為什麼「癌症切片」不賠?

  • 法院認定:不符合治療目的。

  • 醫院的報告很現實,指出切片是為了「診斷罹癌」或「評估後續用藥依據」。既然不是以「直接治療癌症」為目的,就不符合保單條款中「手術治療」的定義。所以這 16 萬元,法院判保險公司不用賠。


2️⃣ ⭕ 為什麼「靜脈化療注射」要賠?

  • 法院認定:條款沒寫死,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!

  • 保險公司抗辯化療是「醫療處置」不是「手術」,而且評估中心也站保險公司那邊。

  • 但法官認為,這張 78 年的老保單,條款裡只寫了「手術治療」,並沒有明確限制只能是狹義的「拿刀切除的外科手術」。化療是侵入性診療、也是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,屬於廣義手術。既然條款有疑慮,就要做「有利於被保險人」的解釋!最終判保險公司必須給付 6 次化療金共 36 萬元,還要加計 10% 的遲延利息!


3️⃣ 📜 沒開刀、沒病理報告就不能理賠?

  • 保險公司翻條款說:「申請手術金必須附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。」

  • 但法官很溫暖地打臉:「化療是從靜脈打針,怎麼可能同時取得病理組織?」如果硬要卡這個字眼,等於讓保戶承擔完全拿不到理賠的風險,保險分散風險的功能就廢掉了。所以這部分的程序刁難,法官不採信!
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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💼 雇主意外責任險-臺中地院 114 年度保險字第 33 號

原告(被保險人)的主張: 符合「第三人」承保範圍: 原告主張其員工在操作移動式起重機時發生意外,導致另一家水電包商的員工(紀O育)遭掉落的石頭擊中身亡。因為被害人並非原告的受僱人或家屬,符合其向被告投保的「營建機具綜合保險」及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擴大承保附加條款B」中所約定的「第三人」身分,因此保險公司應負理賠責任。 亦適用雇主意外責任險: 原告同時主張自己為該吊掛作業工程場所的負責人,被害人與原告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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