⚖️靜脈化療、癌症切片算「手術」嗎?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湖保險簡字第 5 號民事判決
- 昶志 賴
- 6月23日
- 讀畢需時 2 分鐘
醫療科技一直在進步,但你二、三十年前買的早期防癌險,真的能與時俱進嗎?
最近台南地方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(114年度南保險簡字第4號),正巧點出了「老保單條款不普及」與「現代醫療行為」之間的激烈衝突。身為保經人,我用最白話的3大重點,幫大家拆解這個關乎權益的法庭攻防戰!
🔍 案情背景:
保戶在民國 78 年投保了防癌終身險。不幸罹癌後,進行了「2次超音波導引切片檢查」與「6次靜脈抗癌化療注射」,並向保險公司申請共 48 萬的「癌症手術醫療金」。但保險公司認為這兩者都不算手術,拒絕理賠,雙方一狀告上法院。
法院最終的判決結果,可以說是「各打五十板」,但背後的邏輯非常值得我們警惕:
💡 判決核心三大重點:
1️⃣ ❌ 為什麼「癌症切片」不賠?
法院認定:不符合治療目的。
醫院的報告很現實,指出切片是為了「診斷罹癌」或「評估後續用藥依據」。既然不是以「直接治療癌症」為目的,就不符合保單條款中「手術治療」的定義。所以這 16 萬元,法院判保險公司不用賠。
2️⃣ ⭕ 為什麼「靜脈化療注射」要賠?
法院認定:條款沒寫死,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!
保險公司抗辯化療是「醫療處置」不是「手術」,而且評估中心也站保險公司那邊。
但法官認為,這張 78 年的老保單,條款裡只寫了「手術治療」,並沒有明確限制只能是狹義的「拿刀切除的外科手術」。化療是侵入性診療、也是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,屬於廣義手術。既然條款有疑慮,就要做「有利於被保險人」的解釋!最終判保險公司必須給付 6 次化療金共 36 萬元,還要加計 10% 的遲延利息!
3️⃣ 📜 沒開刀、沒病理報告就不能理賠?
保險公司翻條款說:「申請手術金必須附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。」
但法官很溫暖地打臉:「化療是從靜脈打針,怎麼可能同時取得病理組織?」如果硬要卡這個字眼,等於讓保戶承擔完全拿不到理賠的風險,保險分散風險的功能就廢掉了。所以這部分的程序刁難,法官不採信!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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