胡陞豪律師:土地、建物遺產分隔,談不成。訴請法院判決
- 昶志 賴
- 10月27日
- 讀畢需時 3 分鐘

裁判字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繼訴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分割遺產
當事人:
原告: 江O淨
被告: 江O修、江O儒、江O蓮
訴訟代理人/特別代理人: 胡陞豪律師(原告)、江O瑋(被告江O修)
被繼承人及死亡時間:
江O田: 民國 110 年 4 月 11 日死亡。
江O紡: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死亡。
繼承人: 原告與三位被告(江O淨、江O修、江O儒、江O蓮)為江O田及江O紡的法定繼承人。
應繼分:
兩造(四人)就兩位被繼承人(江O田、江O紡)所遺留的遺產,應繼分各為 1/4。
請求事項與分割方法(主文):
原告依《民法》第 1164 條請求分割遺產,兩造對分割方案已達成協議(被告均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案)。
主文裁定: 被繼承人江宮田、江陳紡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應依附表一**「分割方法欄」所示方法分割**。
分割方案內容(根據原告主張,並獲被告同意):
土地部分: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。
建物部分: 依目前使用現況單獨所有。
被告 江OO 取得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0號。
被告 江OO 取得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號。
原告 江OO 取得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號。
存款部分: 分歸被告 江O蓮 所有。
特點: 不另為鑑價補償。
判決依據:
《民法》第 1138 條(繼承順序)、第 1141 條(應繼分平均)、第 1151 條(公同共有)、第 1164 條(隨時請求分割)。
法院認為此分割方案已獲全體繼承人同意,且無不公平之情形,故採納之。
訴訟費用:
屬於形成訴訟,應由兩造比例負擔。
裁定: 訴訟費用由原告、被告江O修、江O儒、江O蓮各負擔 1/4。
判決日期: 民國 114 年 8 月 27 日。
賴昶志保險經紀人
這是一個協議分割的案件,由於所有繼承人(原告與三位被告)已達成共識並經法院判決確認,從保險顧問的角度來看,這是一個「完美落幕」的範例。
然而,這次的分割只是處理了過去的遺產。如果再有一次選擇機會,將重點放在未來,協助這四位繼承人)守住財富、預防未來的家族爭議,並為他們的下一代做好傳承規劃。
第一層:確保分割結果的穩定性與財務安全
1. 確保現金流與資產效率
2. 釐清稅務責任與潛在債務
第二層次:為每位繼承人建立個人化防護網
1. 個人與家庭風險保障
2. 預留稅源(為下一代準備)
第三層次:未來的財富傳承與家族治理
本次訴訟的根源是沒有事先規劃。應藉此機會,為四位繼承人提供更完善的傳承工具。
1. 活用保險金信託(家族治理):
問題: 繼承人(原告與被告)的子女可能年紀尚輕,或沒有良好的理財觀念。若直接繼承大筆保險金或資產,恐遭揮霍。
建議: 建議搭配「保險金信託」。將未來理賠的壽險保險金,指定匯入信託專戶,由信託機構依照父母(即現任繼承人)的意願,分期、分條件地支付給孫輩(受益人)。
優點: 確保財產「所有權」給了孩子,但「管理權」仍在父母的掌握中,實現富過三代。
2. 建立家族會議機制:
建議: 建議四位手足以本次成功協議為基礎,定期舉行家族會議。
討論內容: 共同討論共有土地的未來使用/處分、家族成員的重大財務決策等。
保險顧問角色: 可協助將家族共識透過保單或信託的契約條款固定下來,作為家族憲章的一部分,防患未然。
這次判決是終結了過去的遺產糾紛,但保險的任務是利用保險工具,確保他們能穩定持有、不受侵蝕、並順利傳承這份得來不易的財富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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