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胡陞豪律師:土地、建物遺產分隔,談不成。訴請法院判決

  • 作家相片: 昶志 賴
    昶志 賴
  • 10月27日
  • 讀畢需時 3 分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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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繼訴字第 31 號民事判決

裁判日期: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

裁判案由:分割遺產


  1. 當事人:

    原告: 江O淨

    被告: 江O修、江O儒、江O蓮

  2. 訴訟代理人/特別代理人: 胡陞豪律師(原告)、江O瑋(被告江O修)

  3. 被繼承人及死亡時間:

    • 江O田: 民國 110 年 4 月 11 日死亡。

    • 江O紡: 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死亡。

    • 繼承人: 原告與三位被告(江O淨、江O修、江O儒、江O蓮)為江O田及江O紡的法定繼承人。

  4. 應繼分:

    • 兩造(四人)就兩位被繼承人(江O田、江O紡)所遺留的遺產,應繼分各為 1/4

  5. 請求事項與分割方法(主文):

    • 原告依《民法》第 1164 條請求分割遺產,兩造對分割方案已達成協議(被告均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案)。

    • 主文裁定: 被繼承人江宮田、江陳紡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,應依附表一**「分割方法欄」所示方法分割**。

    • 分割方案內容(根據原告主張,並獲被告同意):

      • 土地部分 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

      • 建物部分: 依目前使用現況單獨所有。

        • 被告 江OO 取得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0號。

        • 被告 江OO 取得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號。

        • 原告 江OO 取得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0號。

      • 存款部分 分歸被告 江O蓮 所有。

      • 特點: 不另為鑑價補償。

  6. 判決依據:

    • 《民法》第 1138 條(繼承順序)、第 1141 條(應繼分平均)、第 1151 條(公同共有)、第 1164 條(隨時請求分割)。

    • 法院認為此分割方案已獲全體繼承人同意,且無不公平之情形,故採納之。

  7. 訴訟費用:

    • 屬於形成訴訟,應由兩造比例負擔。

    • 裁定: 訴訟費用由原告、被告江O修、江O儒、江O蓮各負擔 1/4

  8. 判決日期: 民國 114 年 8 月 27 日。


賴昶志保險經紀人

這是一個協議分割的案件,由於所有繼承人(原告與三位被告)已達成共識並經法院判決確認,從保險顧問的角度來看,這是一個「完美落幕」的範例。

然而,這次的分割只是處理了過去的遺產。如果再有一次選擇機會,將重點放在未來,協助這四位繼承人)守住財富預防未來的家族爭議,並為他們的下一代做好傳承規劃


第一層:確保分割結果的穩定性與財務安全


1. 確保現金流資產效率

2. 釐清稅務責任與潛在債務


第二層次:為每位繼承人建立個人化防護網


1. 個人與家庭風險保障

2. 預留稅源(為下一代準備)


第三層次:未來的財富傳承與家族治理


本次訴訟的根源是沒有事先規劃。應藉此機會,為四位繼承人提供更完善的傳承工具。

1. 活用保險金信託(家族治理)


  • 問題: 繼承人(原告與被告)的子女可能年紀尚輕,或沒有良好的理財觀念。若直接繼承大筆保險金或資產,恐遭揮霍。

  • 建議: 建議搭配「保險金信託」。將未來理賠的壽險保險金,指定匯入信託專戶,由信託機構依照父母(即現任繼承人)的意願,分期、分條件地支付給孫輩(受益人)。

  • 優點: 確保財產「所有權」給了孩子,但「管理權」仍在父母的掌握中,實現富過三代。


2. 建立家族會議機制


  • 建議: 建議四位手足以本次成功協議為基礎,定期舉行家族會議

  • 討論內容: 共同討論共有土地的未來使用/處分、家族成員的重大財務決策等。

  • 保險顧問角色: 可協助將家族共識透過保單信託的契約條款固定下來,作為家族憲章的一部分,防患未然。


這次判決是終結了過去的遺產糾紛,但保險的任務是利用保險工具,確保他們能穩定持有不受侵蝕、並順利傳承這份得來不易的財富。

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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