賴昶志保險經紀人-車禍糾紛處理
- 昶志 賴
- 8月21日
- 讀畢需時 3 分鐘
已更新:10月27日
第一階段:事故發生當下
1. 事故發生
首要步驟: 保持現場、放置警告標誌、報警 (110)、叫救護車 (119)。
處理方式:
選項 A:報警處理 (建議選項)
由警方到場測繪、蒐證、製作筆錄。這是後續申請鑑定、調解或訴訟的依據。
[前往 ➡️ 第二階段]
選項 B:現場自行和解
適用情況: 無人傷亡、車損輕微、雙方皆同意和解金額且無爭議。
注意事項: 務必簽訂書面「和解書」,載明雙方身分資料、事發經過、賠償金額、拋棄其餘民刑事請求權等條款。
結果: 糾紛解決。
第二階段:事故後處理與協商
2. 警方初步處理完畢後
7日後:可向處理的警察機關申請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」、「現場照片」。
30日後:可申請「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」(簡稱初判表)。此表會初步判斷雙方的肇事原因。
3. 進入協商/調解程序
方式一:雙方自行協商
雙方可依據初判表及實際損失,自行約定時間地點進行協商。
結果:
協商成立 ➡️ 簽訂和解書 ➡️ 糾紛解決。
協商破裂 ➡️ [前往 ➡️ 方式二 或 第三階段]
方式二:聲請調解
向誰聲請: 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。
優點: 免費、具法律效力。調解成立後製作的「調解筆錄」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。
結果:
調解成立 ➡️ 收到調解筆錄 ➡️ 糾紛解決。
調解不成立 ➡️ 調解委員會或法院會發給「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」 ➡️ [前往 ➡️ 第三階段]
第三階段:鑑定與訴訟程序
4. 申請車禍鑑定 (當對肇事責任有爭議時)
時機: 對初判表結果不服,或在調解、訴訟過程中需要更精準的責任分析。
向誰申請: 各縣市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」。
費用: 新台幣 $3,000 元。
作用: 鑑定報告是法院審理時判斷肇事責任的重要參考依據。
5. 提起訴訟 (當和解與調解皆失敗時) 根據事故的類型(僅有財物損失 vs. 有人受傷或死亡),訴訟分為民事與刑事兩種途徑:
途徑一:民事訴訟 (僅有車損)
目的: 向肇事方請求損害賠償。
動作:
起訴請求賠償: 撰寫民事起訴狀,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聲請支付命令: 若請求的標的為金錢,可考慮此較簡便的程序。
訴訟中:
考慮聲請假扣押: 為防止對方脫產,可在起訴前或訴訟中向法院聲請假扣押,查封對方財產。
訴訟結果:
成立訴訟上和解/調解: 效果等同確定判決 ➡️ 糾紛解決。
法院判決:
被告應賠償: 判決勝訴。 [前往 ➡️ 第四階段]
被告免賠償: 判決敗訴。
途徑二:刑事訴訟 (有人員傷亡)
前提: 事故中造成他人「傷害」或「死亡」,肇事者可能觸犯刑法「過失傷害罪」或「過失致死罪」。
動作:
提出刑事告訴: 受害人可在事發後6個月內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。
偵查階段 (檢察官):
結果一:不起訴處分: 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。
結果二:緩起訴處分: 被告罪嫌輕微,檢察官給予附帶條件的暫緩起訴。
結果三:提起公訴: 檢察官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,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審判階段 (法院):
判決結果:
判決無罪: 被告無刑事責任。
判決有罪確定:
可能刑罰: 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罰金。
可能配套: 緩刑、易科罰金、易服社會勞動等。
附帶民事訴訟:
受害人可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,附帶提起民事訴訟,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,可節省民事裁判費。其判決結果與後續執行流程同 [途徑一:民事訴訟]。
第四階段:判決後的執行
6. 獲得勝訴判決後 (或調解/和解成立後)
對方履行:
已給付賠償 ➡️ 糾紛解決。
對方不履行:
聲請強制執行: 持判決書、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等「執行名義」,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,查封並拍賣對方的財產(如薪資、存款、不動產)。
執行結果:
執行有效 ➡️ 獲得賠償 ➡️ 糾紛解決。
執行無效 (查無財產) ➡️ 法院發給「債權憑證」。待日後發現對方有財產時,可再憑此證聲請強制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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